(2022)粤0784民初1188号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刘海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5 已浏览:936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海花:
本院受理(2022)粤0784民初1188号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刘海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784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周云、刘海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18550.45元及利息(以218550.4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5.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云、刘海花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375.90元,被告周云、刘海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2375.90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冯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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