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两男子合伙抢劫摩的领刑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9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借搭载摩的为由,诱骗司机到设定路段实施抢劫,来自湖北的姜某与来自四川的黄某近日因犯抢劫罪被鹤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分别领刑四年十一个月和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3000元。去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姜某经密谋后携带水果刀窜到鹤山市鹤城镇,以搭乘被害人黄某某摩托车为名,将黄某某骗至该镇地质队前路段,以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70多元;同月20日20时许,两人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法将被害人莫某骗至鹤城镇极品五金厂路段,持刀对莫某实施抢劫,共抢得600多元等物品,并致莫某左手背软组织损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后在黄某的带路和指认下,公安人员在鹤城镇某家具厂宿舍区内将姜某抓获归案。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黄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