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784民初4692号原告任忠明诉被告鹤山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阮洪顺、阮洪佩、任晓红、杨健霖、吴冬梅、陈宇剑、陈宇松、林志伟、段美强、廖繁诚、李剑锋、任艳坤、许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洪顺、阮洪佩、任晓红、杨健霖、吴冬梅、陈宇剑、陈宇松、林志伟、段美强、廖繁诚、李剑锋、任艳坤、许海霞:
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4692号原告任忠明诉被告鹤山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阮洪顺、阮洪佩、任晓红、杨健霖、吴冬梅、陈宇剑、陈宇松、林志伟、段美强、廖繁诚、李剑锋、任艳坤、许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任忠明返还247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560000元我计算,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以14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4.2%计付,均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50.76元,由被告鹤山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任忠明已预交受理费27450.76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谭艳明 电话:(0750)87331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人民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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