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6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李运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8 已浏览:107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运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李运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604民事判决书、补缴受理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运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支付代位理赔款260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127日起至赔付之日止,按实欠理赔款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负担81.51元,被告李运绍负担450.85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50.8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运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450.8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