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1158号原告冯嘉乐与被告徐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6 已浏览:93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徐远光

原告冯嘉乐与被告徐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1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嘉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嘉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2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