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3101号原告郑庆明诉被告叶亦明、王大群、叶建孝、鹤山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应诉等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6 已浏览:92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叶亦明、王大群、叶建孝、鹤山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3101号原告郑庆明诉被告叶亦明、王大群、叶建孝、鹤山共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被告申请、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建装修人工工资款5200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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