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2809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冯辉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3 已浏览:93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784民初2809号
冯辉权: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2809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冯辉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物业服务费5709.72元给原告;2、被告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从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至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1年5月7日止的违约金为1570.17元),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两项费用合计:7279.8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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