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708号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朝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2 已浏览:94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朝舒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708号原告王玉诚、郑世美与被告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朝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诚、郑世美返还保证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王玉诚、郑世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7.08元,由被告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玉诚、郑世美已预交的受理费7367.0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银丰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的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36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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