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12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陆永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1 已浏览:87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永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陆永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8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陆永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145.47元、滞纳金644.05元、手续费1元及相应的利息 [暂计至2020年8月29日的利息为12646.78元;从2020年8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另行计算];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永山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410.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陆永山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10.9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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