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784民初3079号原告江门市银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常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黄勇强、冯慧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1-07-21 已浏览:89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常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黄勇强

本院受理(2021)粤0784民初3079号原告江门市银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常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黄勇强、冯慧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租金2630253.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为1021249.52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

本院定于2021年1012上午11时(如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鹤山市人民法院宅梧法庭第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七月二十一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