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串通司机绑架乘客勒索钱财 鹤山两作案男子分别领刑三年和十年
鹤山男子何某十一年前参与了一起绑架案,逃亡十一年终抵不住良心谴责,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供出另一作案同伙。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温某分别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年,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和10000元。2000年年初,何某、温某伙同高某、李某(均已判刑)密谋利用高某接载被害人小青(化名)上下班之机绑架小青勒索财物,约定连同高某一起绑架以掩饰高某的作案嫌疑,事前由何某、温某负责到市场买来玩具手枪、透明胶带、毛线帽等作案工具。同年1月30日上午7时许,何某、温某和李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窜到事先约定的地点守候,而高某则驾驶小汽车接载小青上班,并按计划用传呼机传送暗号,何某等三人收到暗号后就蒙面准备作案。当高某驾车经过约定地点时,何某用一矿泉水瓶击中车顶,示意高某停车。高某停车后,何某等三人立即围上前进入车内,并用玩具手枪指吓小青和高某,用透明胶带封住小青嘴巴及捆绑双手,套上毛线帽遮住其视线,驾车将小青劫持至佛山市高明区杨梅镇某路段。期间,何某等三人将小青的手袋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下同)5000多元、手提电话两台(价值3100元)、传呼机一台(价值200元)、女装石英表一块(价值190元)及银行卡等。何某等三人多次逼小青打电话要求家属、朋友筹款50万元作为赎金以及讲出银行信用卡密码,何某随后持小青的银行信用卡到ATM柜员机分三次提款4000元。当日深夜,何某等人又把小青劫持转移到鹤山市龙口镇温某家的养猪场关押,由李某负责看守。期间,何某等人再次逼小青打电话筹款,并指令其家属、朋友于次日中午12时在市中医院门口处交赎金。次日下午,李某等三人因收不到款而害怕事情败露,让小青和高某换上新买来的衣服,将二人转移到鹤山市桃源镇旧325国道某路段释放,期间将小青身上佩带的金项链、金戒指(合共价值1000元)抢走。得手后,三人回到猪场,将小青和高某换下来的衣物烧毁后逃离现场。因十一年来饱受良心谴责,2011年9月,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何某的协助下在广西将温某抓获归案。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何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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