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为琐事动刀打斗两败俱伤对簿公堂,法官细心调解定纷止争维护亲情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28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仅为一点小事,同在屠宰场工作的两亲戚不惜上演龙凤斗,一挥杀猪刀,一舞大胶桶,结果两败俱伤,头破血流。从拘留所出来后,又对簿公堂。近日,在法官调解下,这出闹剧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事件回放:四川籍的陈明(化名)和李红(化名)既是同乡又有姻亲关系(李红丈夫的妹妹是陈明的弟媳),同在鹤山市某屠宰场工作。2011年9月3日凌晨4时许,两人在屠宰场洗猪杂时,陈明不慎将洗猪杂的水冲到旁边的李红的鞋里,双方因而发生了争吵,并引发打斗。打斗中,李红持杀猪用的三角尖刀划中了陈明左手小臂,立刻鲜血直流,陈明大怒下随即拿起一个大胶桶朝李红头上和手臂上猛砸。后被在场的其他人制止。事件发生后,两人均被鹤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为了赔偿问题,双方事后多次发生争吵。两人所在单位及当地派出所也曾多次进行调解,但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而未能调解成功。陈明认为自己一个大男人,竟然给一个女人砍伤,总觉得很吃亏,很没面子。今年4月9日,心里愤愤不平的陈明一纸诉状将李红告上法庭,要求李红赔偿12000多元。李红收到诉状后,也提出反诉,要求陈明赔偿60000多元。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原告方:她拿杀猪刀砍我,造成我左前臂割伤并肌腱断裂陈明说:当天我在洗猪肚的时候,因水管的压力大,在用水时不小心,水管的水冲到同在那里洗东西的李红脚上。她就冲我破口大骂,并冲到我面前,口中的唾沫直往我脸上飞,我想到我是男人,她是女人,不想与她发生大的冲突,就用手把她推开。本以为这件事就平息了,等我收拾好工具,提着洗好的猪肚准备离开的时候,她突然用杀猪刀向我砍来。我无法躲开,下意识用左手去挡,结果砍伤了我的左前手臂,鲜血直流。由于杀猪刀非常锋利,这一刀给我造成的伤很严重,我住院治疗11天,出院时医嘱暂休息一个月。本次伤害造成我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应由李红赔偿。被告反驳:是他先动手打了我两个耳光,后又砸聋了我双耳李红说:我只是自言自语的在那里骂,陈明以为我骂他,就说要打我,我回骂了几句,他就动手打了我两个耳光,我就顺手拿起上班时用的三角尖刀朝他的手划过去,并划中了他左手小臂,他随即拿起一个很大的胶桶朝我头上和手臂上猛砸。我被砸打后,立即跑开,他仍紧追不放,后被在场的其他人拦阻而作罢。我被陈明打伤后,感觉头晕头痛、耳鸣听不清、肩痛等。医院诊断为:双耳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左耳中度,右耳极重度。由于陈明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我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造成了我终身残疾,使我精神遭受极大的打击,陈明应当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明在法庭上大呼冤枉,辩解说李红自小就耳聋,很多亲戚都知道的,并不是因此次打架造成的。但李红一口咬定就是被陈明打聋的。双方各自的家属也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相指责。法官调解维护亲情主审该案的鹤山法院李法官认为,双方既是同乡,又是同事,还是亲戚,应相互支持,互谅互让,和睦共处,因一小事而大动干戈直至发生流血冲突,置亲情于不顾,实属不智、不值。在法官情理法义相结合的调解疏导下,以及其他亲友的劝说下,陈明和李红逐渐冷静了下来,最终达成谅解,双方互相道歉,握手言和,均自愿放弃本案各自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纠纷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以后双方不就本案纠纷相互主张任何权利。两人均表示,今后大家仍然是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