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法院、鹤山市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3-08 已浏览:71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鹤山法院、鹤山市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家庭文明建设的主要论述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值·妇女节来临之际,鹤山法院和鹤山市妇联共同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了近三年来已经判决生效的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案例类型上具有代表性、在裁判规则上具有典型性、在裁判效果上具有示范性。涉及反家庭暴力、赡养老人、妇女劳动权益、妇女婚姻财产纠纷、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等热点问题。

      该批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鹤山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鹤山建设。

 

01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要说不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08月向鹤山法院起诉与冯某离婚,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在财产的分配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冯某无理发难,在调解过程中多次威胁恐吓李某,并扬言要对李某进行殴打。调解结束后,冯某在鹤山法院审判庭门口阻拦李某离开,对李某进行人身安全的威胁和恐吓,李某在接警民警的保护下才得以安全离开法院。后冯某多次到李某工作场所无故吵闹、威胁、骚扰,冯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李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威胁到李某的人身安全,因此,李某向鹤山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鹤山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经审理认为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天制作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冯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冯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

       法官点评: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其直接威胁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给婚姻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中,承办法官全面落实《反家暴法》中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准确认定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受害者、有力地震慑了施暴者,在全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敬老爱老是美德 赡养老人是义务

 

      基本案情:70余岁的梁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已故)共生育了3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女儿张某丙。梁某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曾因中风导致半身偏瘫,行动不便,现已无经济收入来源,不能独自生活。20135月梁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三人共同照顾共同赡养梁某,梁某所支出伙食费、医疗费由三兄妹平均分担。2017年起,三子女再就梁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各子女轮流与梁某生活一年,照顾梁某的起居生活。2019年,梁某跟随张某甲共同生活,但双方由于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梁某决定搬离张某甲住所,与张某乙、张某丙生活。梁某搬离后,张某甲拒绝向梁某支付赡养费,不履行赡养义务。后梁某以张某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于20205月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

       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梁某与张某甲系母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梁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身体患病无工作能力,且其自述无经济收入,张某甲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对梁某尽赡养扶助义务。故此,鹤山法院结合梁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子女数量及张某甲的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张某甲自20194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梁某支付当月的赡养费600元。

       法官点评:当下,拒绝赡养父母的案件层出不穷,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如老人有存款、自身无收入、分产不均等,但孝顺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尽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母把子女从嗷嗷待哺的婴儿抚养成人,所有的付出不是财产可以衡量的,在父母年迈之时,子女应自觉承担起为其赡养终老的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

 

03孕产权益要保障 违法必将担责任

      基本案情:钟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钟某的工作岗位是员工。后钟某因生育二胎,申请休产假,钟某休假结束后,未返回该公司处上班。钟某主张某公司认为其在哺乳期内不适宜继续留岗,不为其安排工作,并在其休产假期间停止缴纳社保,视为某公司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某公司则主张钟某生育后未与公司联系,某公司无法联系钟某,故无法确认钟某的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某公司没有对钟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后钟某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钟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奖励产假工资、经济补偿。后钟某及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是某公司招用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对钟某的离职原因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钟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鹤山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钟某支付生育津贴、奖励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共计57397.79元。

    法官点评:妇女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的生理时期,在职场上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期间的合法权益。

04丈夫单方去担保  妻子未必共偿还

       基本案情:叶某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谭某借款,谭某共借款1800000元给叶某,叶某于20152月归还了307000元,其中7000元约定为借款利息。20174月,谭某与叶某、叶某甲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剩余借款的归还时间及叶某甲对叶某该债务提供担保等,后因叶某及叶某甲未能按期归还,谭某对叶某及其妻子李某、叶某甲及其妻子易某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及易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鹤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叶某甲与易某为夫妻关系,但谭某与叶某、叶某甲签订《还款协议》时,未经易某签名确认,且事后易某也没有对该协议追认,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债务是叶某甲及易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谭某请求易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在大多数人看来,夫妻一人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该案在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效地保护了作为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20211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针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专门规定,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5婚姻纠纷要冷静  莫因冲动憾一生

      基本案情:胡某和谭某是一对85后小夫妻,20182720时,胡某因离婚问题与妻子谭某发生纠纷,于是携带小刀来到谭某居住的位于鹤山市古劳镇的出租屋守候。同日21时,谭某回到出租屋,两人继续因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发生争吵。期间,胡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小刀划伤妻子谭某的面部(经鉴定其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同日23时,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胡某犯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点评:“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一系列家庭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即使是“去意已决”的离婚纠纷,一时冲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该案的胡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触犯了法律红线。因此,我们在发生家庭矛盾纠纷后,需要冷静应对,妥善处理。遇到矛盾冲突无法调解时,应积极寻求司法途径的帮助,切不可冲动行事、诉诸暴力,导致遗憾终生。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