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执行法官促和解

更新时间:2021-02-05 已浏览:57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交通事故引纠纷 执行法官促和解

年关将至,鹤山法院执行法官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通过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促使双方和解结案,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12311820分许,被告麦某驾驶粤J942S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沿S273线从宅梧往双合方向行驶,至鹤山市双合镇某路段时,摩托车车头碰撞同向在前靠右行驶的由原告朱某骑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麦某、朱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123日,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李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当时57岁的朱某十级伤残,朱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20201110日,经鹤山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下同)106724元,被告麦某赔偿原告朱某32711.83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支付了106724元,麦某已经支付了10000元,但余款22711.83元麦某未自觉履行,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迅速通过“四查”查询其名下财产,经查询,暂时未发现麦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麦某表示自己家境困难,尚有两个小朋友要抚养,但会想尽办法从亲戚朋友那里借钱履行义务,希望能从宽处理。

临近年关,为了尽早化解该案,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同意一起到法院面对面协商。202124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到法院协商,协商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及其家人意见,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析理,以情动人,帮助双方当事人达到平衡点。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麦某家属支付余下款项给朱某,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至此,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双方最后握手言和,并向法院及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