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友需提防,索要钱财勿上当——鹤山法院对网络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09-03 已浏览:55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网络交友需提防,索要钱财勿上当
——鹤山法院对网络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敬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敬与被害人陆某祺通过网络软件相识,李某敬以虚构自己的姓名为“罗某海”,是一名警察的身份骗取陆某祺的信任,并多次以支付线人费、线人房租等为由,欺骗陆某祺通过手机微信向其支付钱财,合共人民币14510元。2021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敬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敬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陆某祺赔偿了1451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