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制售“牌子鞋” 鞋厂老板获刑七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0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鹤山市沙坪街道某鞋厂老板杨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客户委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皮鞋,近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去年10月至11月8日期间,杨某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接受两广州客户的委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在其经营的鞋厂内生产“GUCCI”、“PRADA”、“HUGO BOSS”、“VERSACE”四个注册商标的皮鞋,合计623双,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下同)71508元。2010年11月8日,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杨某的鞋厂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皮鞋的情况进行查处,当场扣押该厂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GUCCI” 皮鞋292双、“PRADA” 皮鞋71双、“HUGO BOSS” 皮鞋90双、“VERSACE”皮鞋24双,这些皮鞋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另查明,杨某曾于2009年9月4日,因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GUCCI”皮鞋被鹤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15000元。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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