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主获刑七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8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追债却不能用错方法,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就会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因追索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80后青年冯某,一审被鹤山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回放:今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冯某在鹤山市雅瑶镇某休闲城碰见被害人黄某,冯某以黄某欠其人民币(下同)50000元为由,与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对黄某拳打脚踢并向黄某喷辣椒水,强迫黄某写下一张50000元的欠条。后冯某等人将黄某及与黄某一起的朋友李某控制在该休闲城二楼休息厅内。直至早上6时许,冯某等人驾车将黄某带至鹤山市沙坪街道越塘一工地,期间冯某等人一直将黄某控制在车中,并威胁要求其家人拿20000元才放人。当日13时许,冯某等人将黄某控制在车内并将车开到雅瑶镇石田村口,从黄某叔叔处取得5000元后,又驾车载黄某到沙坪街道文明路与黄某妻子碰面,在车上黄某妻子交给冯某10000元,冯某出具一张15000元的收据后,让黄某及其妻子离开。3月30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追索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由于黄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