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客源殴打同行,摩的司机获刑兼赔款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7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同行间本应相互谅解,相互学习,和平共处,但今年年初,同为摩的司机的高某与李某竟为争夺客源大打出手,结果一个轻伤,一个获刑兼赔款,弄得两败俱伤。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案情回放今年1月19日晚,高某与李某在鹤山市龙口镇文明路因争夺客源问题发生口角进而打斗。期间,高某用摩托车头盔殴打李某的头部,致李某受伤倒地(经验伤,伤情达轻伤程度)。事发后,高某留守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高某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李某部分医疗费13244元。打人司机获刑六个月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受害人追讨医药费该案刑事判决作出后,李某认为虽然与高某因小事发生争吵,但高某行凶致其因伤住院28天,出院后要休息3个月,加剧了自己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高某及其家属只赔偿了一部分医疗费13244元。为追讨剩余的赔偿款项,李某于8月1日向鹤山法院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要求高某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7564.9元。高某则认为自己属于自卫伤人,是李某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才还手打伤李某的,两人都有错误,加上自己已经受刑事处罚,又已经赔偿李某13244元,且自己家庭经济有困难,无力再赔偿了,该尽的责任已经尽了,所以要求减轻对李某的赔偿,。法院判决打人司机赔偿余下损失鹤山法院认为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辩称,对其自卫伤人的主张不予采信,遂支持了李某大部分的赔偿请求,一审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李某损失262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