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修车被自家汽车碾压受伤保险公司须担责
客车出现故障,司机自行钻进车底检查维修,谁料车子突然滑动,把司机碾压至四根肋骨骨折,客车司机张某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在事故中是属于驾驶员还是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50472.62元。司机修车被碾伤2010年10月6日17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至鹤山市古劳镇雅图仕绿茵幼儿园路段,由于车辆发生故障,张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车底下维修车辆,导致车辆突然启动并向前移动,造成张某被车辆辗压受伤的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受伤后被送往鹤山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41天。该客车车主为李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472.62元。第三者界定引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属于标的车辆的驾驶员,其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进行维修,也是行使驾驶员的责任,应属于车上人员。按照强制保险条例及条款约定,张某不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该客车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应在相应的险种内进行赔付。张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鹤山法院认为,张某虽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本车人员”以及“驾驶人”的身份均属于相对于被保险车辆的临时性身份,关键要看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内或正在驾驶车辆。张某下车维修车辆,此时其已不再是驾驶人和车上人员。车辆因突然自行启动并向前移动,与身处车外的张某发生碰撞,此时其显然属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的损失。评析:正确界定第三者范围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第三者(即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应当注意的是,本车车上人员的身份并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其身份会发生变化。如果车上人员下车后,再遭受被保险机动车损害的,应认定其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下车维修车辆后,其身份已由驾驶员转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第三者范围,因此其人身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具有公益性质,那么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的是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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