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分钱 实为盗窃 两男子各领刑六个月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3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假装与受害人瓜分捡来的财物,然后偷龙转凤盗走受害人的钱财,该作案手法已老生常谈,但却屡试不爽。近日,罗某与胡某因使用该方法盗窃他人财物,被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今年6月30日14时许,罗某、胡某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鹤山市址山镇某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处,遇被害人梁某到柜员机处取款,胡某即上前借口要存款与梁某搭讪后离开,罗某则拿着事前准备好的一叠钱掉在地上故意让梁某看见,然后与梁某商量并前往址山镇某村委会附近准备分钱。尾随而至的胡某借口两人拾了他的钱要求检查两人的财物,罗某佯装配合将钱包、银行卡给胡某看,梁某见状也拿出钱包(内有现金1300元)、银行卡供胡某查看,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其后当胡某将卡和钱归还梁某时,罗某则抢着帮梁某接过财物并放回梁某的后裤袋。在此期间,罗某趁梁某不注意盗走了梁某的银行卡(卡内有4994.63元)和现金1300元。后胡某借口要罗某去银行对质为由将罗某一起带走,临走时梁某为方便罗某与其联系分钱,将自己的诺基亚6300手机(经鉴定价值631元)给罗某使用。得手后,罗某、胡某逃离现场。其后两人到开平市水口镇某信用社自助柜员机取款2000元,当两人继续取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罗某、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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