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4511号原告冯剑辉诉被告黄楷、第三人广州鸿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合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五七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佑硕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1 已浏览:37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泰合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五七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佑硕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鸿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4511号原告冯剑辉诉被告黄楷、第三人广州鸿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合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五七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佑硕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黄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剑辉归还借款449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4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78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50784元(原告冯剑辉已预交诉讼费50784元),由被告黄楷负担46823.83元,原告冯剑辉负担3960.17元。原告冯剑辉多预交的诉讼费46823.8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黄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6823.8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一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