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772号原告冯洁平与被告彭松柏、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4 已浏览:17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772原告冯洁平与被告彭松柏、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772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彭松柏、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洁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洁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原告冯洁平已预交),由被告彭松柏、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负担5475元,原告冯洁平负担1825元。原告冯洁平同意被告彭松柏、鹤山市沙坪林程鞋厂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冯洁平,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