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754号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杨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7 已浏览:60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杨文: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754号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49.08元,减半收取计2574.54元,由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149.08元,本院退回受理费2574.54元给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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