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48号原告罗晗与被告陈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8 已浏览:55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陈振颖

本院受理原告罗晗与被告陈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148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0元,由原告罗晗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4.40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72.2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