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678号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买卖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7 已浏览:59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军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678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784民初678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2.06元,减半收取计766.03元,由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32.06元,本院退回受理费766.03元给原告鹤山市杰煊石工艺实业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