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185号原告刘业富诉被告李桂玉、吴上千、鹤山市沙坪精盈鞋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22 已浏览:30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桂玉、吴上千、鹤山市沙坪精盈鞋材加工厂: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185号原告刘业富诉被告李桂玉、吴上千、鹤山市沙坪精盈鞋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暂计470.44元【自2023年5月20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2022年10月1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3.65%×4=14.6%)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9月12日,利息为470.44元】,本项暂合计:10470.44元。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上述1-2项暂计共15470.4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