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784民初305号原告李广志诉被告杨青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鑫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4-01-22 已浏览:2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青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鑫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784民初305号原告李广志诉被告杨青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鑫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原告诉讼请求要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3年08月23日11:00时起至2023年08月29日17:00时止)从发生交通事故送车维修厂修复至交车共7天网约出租车停运费,停运费为2409元(125629元/年/365天*7天)。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3年08月23日11:00时起至2023年08月29日17:00时止)从发生交通事故送车维修厂修复至交车共7天出租车租金损失,租金损失为1050元(4500元/月/30天*7天)3、以上1-2项合计:3459元(2409元+10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11时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龙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