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811号原告王军晓与被告陆英追偿权纠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9 已浏览:16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陆英: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811号原告王军晓与被告陆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陆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军晓支付代偿款16604.29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6元,由被告陆英负担。原告王军晓已预交的受理费134.46元,原告王军晓同意被告陆英负担的受理费134.46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王军晓,无需法院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