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56号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伟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23-10-19 已浏览:15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伟恒: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56号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伟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伟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59879.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6900元为基数,自20181224日至201942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425日至201982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19825日至20191219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65700元为基数,自20191220日至2020415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70200元为基数,自2020416日至202051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74700元为基数,自2020515日至2020621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91100元为基数,自2020622日至2022929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159879.16元为基数,自202293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谢伟恒所有的用于抵押的粤J110A7号小型轿车(车架号码:LGBH52E06JY69516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伟恒负担。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87.19元,由被告谢伟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1887.19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