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784民初3256号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伟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伟恒:
本院受理(2023)粤0784民初3256号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伟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784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伟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59879.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65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70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74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9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以15987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谢伟恒所有的用于抵押的粤J110A7号小型轿车(车架号码:LGBH52E06JY695167)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伟恒负担。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87.19元,由被告谢伟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1887.19元,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邓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63009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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