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利用人民调解力量庭前成功调结案件
近日,我院民二庭利用人民调解力量,邀请镇政府驻村干部与司法所调解人员协助调解案件,形成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合力下,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仅立案十多天便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告吕某于2004年4月25日与被告沙坪镇某村签订《租赁码头砂场合同》,向被告租用码头运砂,租期二年,至2006年4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租金,双方合作愉快。但2005年9月15日原告获知,政府因对沙坪水闸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已发布告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期间要对沙坪河进行封航。原告租赁的码头就在沙坪河边,沙坪河封航,该码头在封航期间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获知此消息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退回封航期间自己已交纳的租金10600元,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原告遂于4月4日向我院起诉。 案件立案后由民二庭审理。为及时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贯彻“全程调解”的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对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对抗情绪,未能达成协议。承办法官便设法寻找 一条更好的调解路子。承办法官考虑,原告诉前曾向沙坪镇政府驻村干部及沙坪司法所反映过情况,司法所曾对纠纷进行过调解,原告对其有一定的信任度,基层调解组织身份超脱,他们如果能协助调解,将更利于纠纷的解决。于是,承办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邀请了沙坪镇政府驻村干部及沙坪司法所参与协助调解,协助法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法官则侧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合力之下,终于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4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合同,被告退回租金7000元给原告。4月20日原告如数收到了被告的退款。一件长达半年的纠纷,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作下,立案十多天便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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