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158号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8-02 已浏览:38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孙佩芳: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158号原告李超强与被告孙佩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孙佩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超强支付租金75990元及滞纳金(截至2019327的滞纳金为17175.22元,之后的滞纳金以实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超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吕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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