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951号 公告应诉
更新时间:2019-07-26 已浏览:3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尤志坚、李燕明: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951号原告鹤山市龙口镇祥丰饲料店与被告尤志坚、李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应诉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27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
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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