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21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24 已浏览:4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威、谢丽萍、骆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21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振威签订的编号为0700003201500264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振威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340.2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振威立即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计算至其还清贷款本金为止【暂计至201966,欠利息2,698.47元、罚息606.25元、复息141.79元,共3,446.51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丽萍、骆伟超对上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25日上午1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