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41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24 已浏览:42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英翔: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641号原告何丽玲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张英翔、李铭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丽玲人民币1169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丽玲人民币38717.50元。三、驳回原告何丽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8.0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丽玲负担283.45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265.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419.1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1265.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419.12元,原告自愿同意被告于支付赔偿款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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