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栢泉:
本院受理原告温君鸿诉被告吴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24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共208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