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84号 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16 已浏览:4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文: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584号原告曾聪与被告吕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判项如下:驳回原告曾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2.50元(原告曾聪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62.50元),由原告曾聪承担,本院不再予以收退。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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