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729号案应诉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王扬波、谭活潮、李振强、李建强、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王扬波、谭活潮、李振强、李建强、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72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授信字第00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2017年工字第021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3.判令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计算至其还清贷款本金为止,截至2019年5月13日,欠利息50304.87元、欠罚息9075元、欠复利361.33元,共计59741.20元);4.判令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振业水产有限公司、王扬波、谭活潮、李振强、李建强、肇庆市振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质押的罗非鱼一批、罗飞鱼片一批(从现在及将有的全部罗非鱼、罗飞鱼片作浮动质押,登记编号:0750鹤山20150902043)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