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47号 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
公告
冯益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47号原告陈仁云与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冯钱宇、冯益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 一、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5年2月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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