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47号 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    

                               公告

冯益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947号原告陈仁云与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冯钱宇、冯益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 一、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52月至2018310期间拖欠原告陈仁云的工资244655.56元。二、被告冯钱宇、被告冯益平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为其垫付的陈仁云的工资合共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仁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由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元)。原告陈仁云同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灵桥工贸有限公司迳付给其,本院不再退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