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00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林洪辉、白林波: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洪辉、白林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00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林洪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92.72元及利息(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511208286.44元,本息合计12779.16元);2、被告白林波就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