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1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1 已浏览:4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基强: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19号原告吕任戎诉被告李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基强欠原告吕任戎货款154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1546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任戎。
二、驳回原告吕任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0.66元,由被告李基强负担(受理费已预交)。原告吕任戎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710.6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基强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710.66元。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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