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1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1 已浏览:41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日光: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11号原告宋锦生诉被告张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日光欠原告宋锦生货款116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锦生。
二、驳回原告宋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