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912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39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健: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912号原告黄达新与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合同标的为122282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购置价人民币122282元;三、判令两被告赔偿违约金14690.4元(按车辆购置价人民币12228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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