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毅、罗燕波、林永秀、叶水凤、叶树健、叶静、李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1748.67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5483.15元,从2019年5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01420100217040017《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02440014201804250091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叶毅、罗燕波、林永秀、钟伟东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素芳、叶树健、叶静、叶水凤在继承叶汝繁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2.4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28752.40元,由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叶毅、罗燕波、林永秀、钟伟东、李素芳、叶树健、叶静、叶水凤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8752.4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诉讼费28752.40元,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叶毅、罗燕波、林永秀、钟伟东、李素芳、叶树健、叶静、叶水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8752.4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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