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87号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7 已浏览:40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吕结华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吕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一、被告吕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159.18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及利息[暂计至2018117的费用为2935.47元、利息为2498.28元;从2018118日起的费用和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结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82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吕结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9.8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吕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3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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