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497号撤诉裁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6 已浏览:43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鹤山市昌达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美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昌达化工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27.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04.76元,合共诉讼费4131.91元,由原告鹤山市昌达化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131.91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