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781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4 已浏览:40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1781

鹤山市沙坪尚品鞋厂郭志雄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781原告鹤山市沙坪镇新日荣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尚品鞋厂郭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诉状副本(新)、同意追加被告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巷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247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32247为本金,年利率6%作为基础利率,从2016923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19331的利息为人民币4871.51元(32247元×6%÷365天×919天),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37118.51元;3、判令被告二队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925930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