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叫别人花名引来血光之灾 冲动伤人者获刑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因叫别人花名引来血光之灾冲动伤人者获刑 直呼别人花名虽是不礼貌的举动,但因一时之快叫了别人花名“朱横利”的叶某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么一个称呼竟成了一场打斗的导火线,叶某最终被捅至重伤。鹤山法院近日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鲁莽伤人者林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8月15日23时许,叶某在鹤山市址山镇某饮食店吃夜宵,恰逢遇见同在该店吃夜宵的林某,叶某一时口快直呼林某的花名“朱横利”。岂料林某非常介意别人这样称呼自己,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侮辱,于是就找叶某追问原因,双方发生争执扭打起来,叶某用啤酒瓶打林某的头部并把林某按倒在地,林某随即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打叶某的头部,见啤酒瓶下半部已经破碎,林某就继续用碎啤酒瓶猛捅叶某的腹部,致叶某受伤(经鉴定伤情达重伤程度)。林某在群众的阻拦下未能离开现场,后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案发后林某的亲属赔偿了叶某的医疗费人民币32200元,并得到叶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由于叶某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林某亲属积极理赔并已取得叶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林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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