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闹事砸毁店内财物 店主一怒之下打断其小腿领刑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40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酒鬼闹事砸毁店内财物店主一怒之下打断其小腿领刑 近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张某因将前来自己店内闹事的酒鬼赵某打伤而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案情回放:张某在鹤山市共和镇某村内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去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张某像往常一样在店内睡觉,突然被一阵阵响声惊醒。张某连忙起床看个究竟,只见喝得醉醺醺的赵某正驾驶着摩托车冲撞自己店铺的玻璃门,并大声呼叫张某出门将啤酒卖给自己,但张某没有理会。赵某遂将行动升级,用砖头和可乐瓶将维修店的玻璃门、冰箱等财物砸烂(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5260元)。张某见状立刻用电话报警,并口头警告赵某停止打砸,但赵某继续将玻璃瓶扔进店内。张某一怒之下便拿起一支水管铁打击赵某,过程中将赵某的右小腿打致骨折(经鉴定属轻伤)。随后,张某被赶来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庭审经过:庭审中,张某的律师辩称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无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案件证据证实张某为阻止赵某对其店内财产进行侵害而持水管铁将赵某打倒在地后,仍继续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轻伤,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张某属于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已制止不法行为,不法侵害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张某在自己的财产受到赵某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张某把赵某打倒在地,赵某已经停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张某继续对其殴打致轻伤,已经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大家在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准确把握“必要限度”,否则很容易触犯刑法惹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