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2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缴诉讼费用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龙口法庭

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

鹤山市古劳镇晋塑塑料厂、胡海辉:

本院受理(2016)粤0784民初1206号原告鹤山市广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古劳镇晋塑塑料厂、胡海辉、李美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20161012作出(2016)粤078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负担受理费14673.9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9673.94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673.9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9673.94。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