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4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森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1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程森林所负债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协助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程森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11.60元,由被告程森林负担(受理费13911.6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应退回给原告13911.60元,另被告程森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3911.6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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